首页经典案例

展旭案例|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案件答辩

 

 

网络空间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话语权的下沉,为自媒体用户就即时发生的公共事件实现迅速接触,并做出即时评论和评价带来了便利。而由于缺少足够的调查能力、不同价值观念的驱使、文字表达水平的局限或出于其他原因,自媒体用户的评价内容和影响甚至可能会上升到涉及侵权的程度。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不仅需要在要素审查上,判断是否存在被侵权人、侵权人的主体资格、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及因果关系;还需要在保护法益层面上,在网络社交平台言论自由与判定名誉权侵权的法益间保持平衡,画出一条容忍义务的边界。

 
案情简介
 

被告在其小红书的个人账号中,对原告举办的“护士节授帽活动”发布了图片及文字评论,其发布内容在互联网上受到广泛关注和转载。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图片及随图文字内容以诽谤的方式严重诋毁了原告及原告工作人员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请求转载过其诽谤言论的各个媒体下架新闻、删除链接的方式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 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在转载其诽谤言论的各个媒体上刊登给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要旨
 

第一,法院在确定公开言论是否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及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时,应结合事件背景、行为动机、发布场所、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第二,从舆论监督的特性来看,舆论监督属于个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难免具有尖锐性和冒犯性,即使个人言论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单位也应秉持一定限度的容忍。

第三,作为一个具有一般理性的网络用户,应当对激烈的负面言论在流量巨大的社交平台上可能对企业和不特定公众造成的影响有所预知,并承担相应审慎发表评价的注意义务。

第四,该用户虽然已及时主动删除了平台上的言论并注销了账号,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但其行为已造成实质损害后果,原告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请求被告对其他转载过该用户评论的各个媒体或互联网用户下架新闻、删除链接的诉请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结语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面对名誉损害时,应在及时保存证据、与侵权人沟通协商、向网站平台投诉举报要求删除侵权言论、积极主动适当公开回应的同时,还可从多个角度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超过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对被侵权人自身的社会评价的公正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对于侵害法人名誉的案件中的被告,其答辩要点可重点放在行为的可责难性、当事人对于行为的可预见性以及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以及因果关系,结合原因与后果之间的远近、作用力大小,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